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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财务报销规定
暨阳学院〔2023〕3号
2023-01-08 12: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经济行为,明确经济责任,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日常报销业务。

第三条 财务报销原则:业务真实、票据合法、审批手续齐全、经费开支合理、支付结算合规。

第二章 报销业务主要内容

第四条 办公费报销。办公费是指购买不符合学院低值耐用品、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公章刻制等支出。报销时,除票据上明确列示所购物品内容外,须提供加盖销售方印章的明细清单。

第五条 印刷费报销。印刷费是指学生手册、试卷和有关资料的印刷支出。报销时,须提供明细清单等材料。

第六条 手续费报销。手续费是指单位或个人办理有关业务时发生的各类手续费支出。须和所汇款项取得的票据一同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邮电费报销。邮电费是指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

的邮寄费,以及电话费、传真费、网络通信费等。邮寄费报销须提供邮寄清单、订单等材料。电话费、网络通讯费以实际支出额计算,预存费用不予报销。电话费付款单位如为个人,须为学院工作人员,该人员如享受学院电话费补贴政策,报销金额为扣除相关补贴后的发票金额。

第八条 差旅费报销。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在调研、学习、开会、探亲等期间发生的住宿费、旅费、会务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公务出差实行事前审批制度。报销时,须提供出差审批单,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同时附上车船票、机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探亲旅费由组织人事部审核后报销。参加会议或培训,报销时须提供会议、培训通知等材料。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因公出国(境)费用是指符合中央或省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已纳入年度因公出国(境)预算管理的出国(境)考察、学习、交流人员所发生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三个月以下的培训费等支出。出国产生的所有费用须一同报销,具体规定见《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

第十条 维修(护)费报销。维修(护)费是指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道路、管道、室内装修、网络系统等的日常维修维护费。报销时须提供维修维护明细清单等材料。

第十一条 租赁费报销。租赁费是指租赁房屋、专用通信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报销时,须提供明细清单等材料。

第十二条 会议费报销。会议费是指由学院相关部门或项目组负责并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所发生的房租、伙食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报销时,须提供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及会议费用使用清单等,一次会议的所有费用须一同报销。具体规定见《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培训费报销。培训费是指由学院相关部门或项目组开展培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报销时,须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及培训费用使用清单等,一次培训的所有费用须一同报销。具体规定见《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公务接待费是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公务接待执行事前审批制度,报销时须提供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公函或邀请函及菜单。珠宝首饰、服装、手机、眼镜、儿童类书籍、娱乐场所消费,以及用于个人消费的米、油、奶粉、厨具、化妆品、烟、酒等生活物品不得报销。具体规定见《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专用材料费报销。专用材料费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采购成本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包括试剂费及加工费、低值易耗的工具、器具、玻璃器皿和其他实验室用品等费用。报销时,须提供明细清单;符合学院低值耐用品标准的,还需填写低值耐用品增置单。具体规定见《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劳务费报销。劳务费是指学院临时用工、科研用工、项目评审、专家讲座等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报销时提供正式发票或学院自制单据,并附劳务费发放清单。相关费用发放须通过网银支付到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委托业务费报销。委托业务费是指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委托业务费、测试测量费等其他委托费用。报销时须提供明细清单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费报销。公务用车费是指因教学、行政等活动租用车辆,因科研活动租用或使用自备车辆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教学、行政等租用车辆的费用报销,须提供公务用车派车单及用车结算清单;开展科研活动的车辆费用报销,执行《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宣传广告费报销。宣传广告费是指学院为开展宣传活动而发生的摄影、刊登各类宣传广告、招生宣传等费用。报销时须提供明细清单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会员费报销。会员费是指参加学术团体而缴纳的团体或个人会费。报销时须提供缴费通知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费报销。管理费是指提取科研管理费、支付外单位管理费等。科研管理费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提取,支付外单位管理费须提供相关合同。

第二十二条 资料讲义版面费报销。资料讲义版面费是指零星资料讲义的购置费、打印复印费、版面费和资料检索费等。报销打印复印费,须提供详细清单;报销版面费,须提供录用通知;报销出版费,须提供出版合同。

第二十三条 外事活动费报销。外事活动费是指除支付外籍教师工资以外的国际旅费(按协议由我方承担)、住宿费、交通费和礼品费等。有关费用报销执行上级或学院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设计、实习费报销。学生毕业设计、实习费是指由学院支付的学生毕业设计、金工实习、生产实习、参加学科竞赛等费用。其中支付外单位实习管理费须提供相关合同,学科竞赛费报销须提供竞赛通知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学生活动费报销。学生活动费是指按规定用于学生活动的各项支出,包括学生参加社会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的费用。报销时须提供举办活动的通知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资产购置费报销。资产购置费是指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家具、仪器设备等的支出。报销时,须填写学院资产增置单。具体规定见《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图书购置费报销。图书购置费是指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图书购置支出。报销时,须提供图书购买清单,并填写图书资料验收单。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费用报销。其他费用是指未列入上述大类的其他零星费用支出,依照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报销。

第三章 财务报销票据要求

第二十九条 学院各单位因合法经济事项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应当是国家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发票,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自制原始凭证应使用财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

第三十条 取得的票据必须要素齐全,包括付款单位全称(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税号,开票日期,经济业务明细项(含业务名称、数量、单价、总额等)、填制人及填制单位等内容,同时,票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字迹不一致等现象。若取得票据的明细项无法在同一张票据上开具的,须提供销售方出具加盖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明细清单。

第三十一条 原始票据应当及时报销,差旅费票据应在公务出差活动发生个月内办理报销,其余票据原则上应于当年1231日前报销。鉴于年终结账及假期原因,当年票据最迟于次年331日前报销。

第三十二条 原始票据为外文的,报销时主要条款应当翻译成中文,并出具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外汇兑换水单或银行卡支付凭据等资料,计划财务部根据支付日汇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后报销。

第三十三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如有遗失,由原出票单位提供盖有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同时书面写明情况,由经办人、证明人、负责人签字

后报销。

第四章 财务报销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学院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其中单笔经济业务金额在1500元(含)以上的开支,应办理对公转账。如情况特殊通过个人转账结算或第三方支付,报销时须提供相关支付凭证。

第三十五条 报销业务中涉及物资采购、购买服务等事项,执行《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审批单或采购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学院经费审批执行《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购买实物的报销单据,应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支付其他费用的单据,应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在办理签批手续时,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必须本人签字,不得代签。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原则上为学院在职人员。

第三十八条 审批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经办其审批范围内的经费支出事项,由所在单位其他正职领导审批;无其他正职领导的,由分管或联系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九条 原始票据应按业务类别粘贴整齐后,到计划财务部办理报销。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经费使用和报销的内控建设,自觉

接受学院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经费;

(二)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三)使用虚假发票(含重复使用电子发票、境外票据)套取资金;

(四)规避监管故意拆分发票报销;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财务报销规定》(暨阳学院2016﹝1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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