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现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现金结算业务,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金使用范围: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和补贴;
(二)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和困难补助;
(三)个人劳务报酬;
(四)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住宿费;
(七)校园一卡通撤户退款和电费退款等个人结算业务;
(八)结算起点(1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可以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范围内的开支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其他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须说明情况,经相应经费负责人签批后,报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 现金领用及报销管理
(一)现金支付包括库存现金和网银个人转账两种方式。
(二)个人通过银行汇款、网银支付、POS机刷卡或通过第三方支付的,报销时须附相应支付单据的纸质证明。
(三)出纳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支付现金,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拒付、延付;支付后,应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以免重复付款。
(四)同一时期发生的同类经济业务,须一次性报销,不得拆分报销,套取现金。
第四条 库存现金管理
(一)现金收支必须有完备的手续,学院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
(二)学院各单位对外开展业务活动所收现金须及时交存计划财务部,不得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
(三)出纳人员应在每日业务终了,及时清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四)每日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
(五)出纳人员不得以白条抵库,任何人不准因私借用公款、非法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等,否则,将追究个人责任。
第五条 监督检查
(一)建立现金移交登记制度。当出纳人员离开岗位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须由财务负责人监督现金移交过程,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二)财务负责人或学院纪检人员定期、不定期地对现金收支业务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公款私借、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
第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