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费审批行为,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学院经费审批权限和责任,完善财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政府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明晰、集中核算”的经费支出管理体制,根据经费支出性质和支出金额确定财务审批权限,遵循“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教学教辅单位、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为经费审批人,负责财务报销审批工作。
第二章 经费审批原则
第三条 预算控制原则。经费审批须按预算项目和额度审批,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审批。
第四条 权责一致原则。事权与财权相统一,财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
第五条 建立大额资金审批制度。切实加强对大额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学院经费大额支出实行分级审批和联签制度。
第三章 经费支出审批
第六条 学院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项目经费、科研经费、经营支出、代管经费、其他经费等,具体经费审批权限:
(一)人员经费。包括用于教职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费、工会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以及学生奖助学金等方面的支出。
1.职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酬金发放,福利费、工会经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职工医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缴费由组织人事部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2.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酬金、贫困生经费等奖助学金根据学院年度预算数进行提取,相关经费支出由学工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公用经费。包括教学教辅单位的业务费、职能部门的公务费和有关经费、学院其他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1.教学单位的人员经费、教学业务费、实习费、学生活动经费、就业经费、招生经费等经费由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二级学院根据职责分工确定具体经费的签批领导,并报计划财务部备案。
2.教辅单位业务费、职能部门的公务费由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3.学院其他日常公用经费由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专项经费。包括学院教学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校园信息化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人才引进与师资培养等建设发展经费,相关支出由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四)项目经费。包括学院教学、学科等立项经费的审批权限,按照学院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五)科研经费。包括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经费审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由各项目负责人自行审批。
(六)经营支出。学院成教办班、房屋场地租赁等经营项目,相关经费由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七)代管经费。学院代收代管的党费、协会会费、学生社团经费等,由委托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八)其他经费。按照上级部门或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审批人因外出学习或培训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审批手续的,可授权委托部门其他负责人审批,并将委托书报计划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 经费支出审批的特别规定
(一)学院科研经费审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具体经费签批按照学院纵、横向科研经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学院科研经费以外大额资金支付实行分级审批和联签制度。
职能部门、教辅单位单笔经费支付在5万元(含)至30万元的,经所在部门(单位)经费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审批;单笔支付在3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经部门(单位)经费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单笔支付在100万元(含)及以上的,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学院院长审批。
教学单位单笔经费支付在5万元(含)及以上的,须经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联合审批。
(三)经费审批人为经办人。学院领导经办其负责审批的经费,根据工作关系,由领导班子的相关成员负责签批;教学单位经费审批人作为业务经办人办理报销手续时,由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交叉审批。教辅单位、职能部门、经费审批人作为业务经办人办理报销手续时,由各部门(单位)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 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一)经办人根据学院财务报销有关规定及要求,整理好原始凭证(发票)并签名。
(二)根据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经办人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三)审批程序自下而上逐级审批,各级经费审批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必须签署审批意见。
第四章 经费审批责任
第十条 审批人按审批权限签批所负责项目的经费支出,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人对所审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各环节审批人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审批,严禁公款私用,严禁签发空白审批单。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不得人为拆解,化大为小,规避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的规定,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和经费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经费支出,计划财务部有权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对已经审批的财务收支,财务人员审核后认为不符合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的,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学院领导。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假冒、伪造审批人签字,否则,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大额资金使用审批表
年 月 日
经费使用单位:
收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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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使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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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及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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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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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总金额 |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部门负责人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院领导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财务院领导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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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注:本表适用于学院职能部门、教辅单位(含基建维修项目)大额支出审批。单笔经费支付在5万元(含)至30万元的,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审批;单笔支付在3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单笔支付100万元(含)及以上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学院院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