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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院全面实施“营改增”相关事宜的通知
2016-05-10 17:01  

各系(部、中心),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精神,自20165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我院属于税改范围,已被诸暨市国税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院开具发票

(一)发票类型

学院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向税务局申购“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种。根据税务局规定,学院只能对付款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情况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开票范围

1.教育服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各类培训服务、演讲与报告服务、教育测评与考试服务;

2.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

3.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4.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

5.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6.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艺创作与表演、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训练和指导服务;

7.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三)增值税税率

学院原缴纳营业税的税率有3%5%两种,实行营改增后,除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上述其他服务项目相关税率均调整为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印花税等税费比率不变。

(四)发票开具

1.填写“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票据领用申请表”(见附件或登录计划财务部网站下载),经相关领导或主管部门签批后,到计划财务部开具增值税发票。

2.开具发票时,需提供付款单位的全称、税号、地址、电话、单位账号及开户银行等信息,同样,学院要求对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也需提供上述信息。

3.根据税务局规定,当月开具发票如有误可于当月作废换票,次月换票的,需报送税务局审批并开具红字发票后方可换票。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废票的发生,相关人员在到计财部开票时请务必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人信息。

二、外单位取得发票

(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自51日起,下列经济业务需从外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进仪器设备、家具、软件、低值耐用品、材料(包含试剂、配件、耗材等);

2.维护(修)费用;

3.技术服务费用或项目合作费;

4.资料讲义版面费、出版费、打印复印费、印刷费;

5.租赁费用(包含设备、网络、场地等);

6.劳务费用;

7.其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开具之日起最长180天内予以认证抵扣联。因此报销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开具发票后最迟170天内予以报销(计划财务部需向国税局办理认证手续),且发票联须与抵扣联一起报销;

2.使用发票联办理相关签批手续,抵扣联由财务部向国税局办理认证手续;

3.超过180天不能认证或抵扣联遗失的,相关税额不能抵扣,由相关部门或经办人承担责任。

三、其他事项

(一)为减轻税收负担,经办人在办理具体经济业务时,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用于增值税抵扣;

(二)合同签订时,务必注明合同金额是否含增值税;

(三)学院基本信息如下:

全称: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

税号:330681799608534

地址、电话:诸暨市浦阳路77   0575-87760228

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诸暨支行营业部 33001656335053028291

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计划财务部,电话:877602289200228)。

 

附件: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票据领用申请表.xls

                                                  计划财务部  

                                                  2016510

 

 

 

附件【附件: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票据领用申请表.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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