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第20号)等文件规定,学院购置用于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的国产设备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为充分利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顺利办理退税手续,降低采购国产设备成本,现就办理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退税范围
符合政策要求可退税的国产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详见附件1)。
二、退税政策时间
退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如政策延续另行通知)。
三、退税期限及材料
(一)退税期限
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退税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3月30日。
(二)退税材料(报销时提供)
1.采购计划
2.采购合同
3.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版需提供抵扣联)
4.资产入账单
5.产品说明或类似材料
6.设备全景照片及生产厂家铭牌照片
四、具体要求
(一)填写采购计划表的要求
1.按学院规定纳入采购部门统一采购的设备,填写《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采购审批表》或《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采购招标申请表》;自行采购的设备,填写《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采购计划表》(详见附件2);
2.填写上述表格时,使用方向应填写“教学”或“科研”,用途填写“***教学使用”或“**实验使用”等具体的教学或科研用途。
(二)签订采购合同的要求
1.在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时须签订采购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含10万元)由采购部门统一签订采购合同;金额低于10万元的由各单位按照采购合同模板(详见附件3)签订合同并盖章;
2.采购合同中标注的供应商信息(如: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须与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营业执照上的信息保持一致;
3.采购合同中须明确注明设备的中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
(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1.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应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多项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可一起开具),不得与采购的其他货物或服务开在同一张发票中;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购买方”须为“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其中“项目名称”栏目中须填写采购设备的中文名称,“规格型号”栏目中填开信息须与采购合同中标注的“规格型号”保持一致;单位、数量、单价必须填写。
(四)登记资产入账单的要求
1.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在登记资产入账单时应单独登记(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一同登记),不得与其他资产登记在同一张资产入账单中;
2.在登记资产入账单时,请审慎对相关设备进行资产分类,填选正确的资产“分类号”,填选设备“使用方向”时应为“教学”或“科研”。
(五)设备照片拍摄要求
设备照片至少拍摄2张,一张为全景照片,一张为生产厂家铭牌照片,要求照片清淅、内容完整,照片样式详见附件4。
(六)其他要求
请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版、设备照片及其它电子版材料发放至计划财务部邮箱jyxyjhcwb@163.com。
五、特殊说明事项
1、已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所有权不得转移或移作他用(不作教学或科研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将设备所有权转移出学院或移作他用的,须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5),经审批同意并由财务部门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后,方可转移设备所有权或移作他用。
2.使用单位应定期自查或配合税务部门检查已退税国产设备使用情况,发现设备遗失等问题需及时报告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未按规定擅自处理的,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能有效地降低学院教学、科研的成本,促进学院科研技术和创新能力的发展,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加强政策的宣传工作,共同配合做好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工作,使广大师生能切实享受优惠政策。如有疑问请拨打电话咨询:
1.采购及合同相关事宜联系人:孙老师,联系电话: 87760039(9290039);
2.资产登记相关事宜联系人:周老师,联系电话:87760045(9290045)
3.政策咨询及退税事宜联系人:邵老师,联系电话: 87760667(9260667)
附件:1.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2.采购计划表
3.采购合同模板
4.设备全景及生产厂家铭牌照片样式
5.国产设备转移申请表
计划财务部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