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发布)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大家2020年1月能正常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各位老师务必于2019年12月31日前确认个人所得税APP中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咨询电话:纳税服务热线:12366;学院咨询电话:0575--87760228(内线:9200228)
附件: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操作流程
计划财务部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