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各位老师: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发布)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确认入口已于2022年12月1日开放,请各位老师更新或下载最新版本“个人所得税”APP,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确认或采集,以免影响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享受。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各位老师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备查。
咨询电话:纳税服务热线:12366;学院咨询电话:0575--87760228(内线:9200228)
附件: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操作流程
计划财务部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