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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暨阳学院[2023]3号
2023-01-08 15: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往来款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往来款项包括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应付及预收款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学院账户管理的各类往来款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与管理工作,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及时催收催结,避免学院资金损失和会计信息失真。

第五条 经办人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核待发生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签批手续;对已发生的往来款项,督促经办人按规定及时办理冲账手续。

第六条 经办人在办理往来款项时,应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事后按规定及时结清往来款项。

第三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院在日常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款项及按照合同预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类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账款是指学院提供服务、销售产品及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

(二)预付账款是指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三)其他应收款是指职工通过履行借款手续提前支付给往来单位或个人的,未来需要报账核销或偿还的款项。

第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有明确的预算或经费来源,无预算计划或超出预算的借款不予办理。经办人需事先做好测算,做到借款金额与报销金额基本吻合。

(二)公款公用原则。应收及预付款必须用于学院教学、教辅、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经批准的公用开支,严禁将借款挪用于其他或个人开支。

(三)及时结算原则。借款人所借款项应及时结算,前款未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

(四)定期清理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严格控制应收款项的占用时间,及时催收各项借款。

第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办理

(一)各类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经办人须为学院在编在岗人员。

(二)个人因公出差、培训等和办理测试、加工、出版服务等事项因票据未到向学院预借款的,须填写“预支单”,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借款金额超过1万元的,还需提供与经济业务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通知等。

(三)采购货物或购买服务、技术形成的预付账款应提供有效合同(协议)或其他预付款依据。

(四)办理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预付账款,应根据有效合同,在项目经费预算内严格按学院有关经费审批规定办理预付账款支出手续。

第十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核销

(一)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应严格按借款或预付款用途使用。

(二)借款原则上应于借款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冲销手续。所借款项因故未使用的,需及时交还学院,交回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超过借款金额的50%,需另附说明,详细写明原因,并由经费负责人签字后办理冲销手续。

(三)预借发票形成的应收账款,应积极催缴,并及时到计划财务部办理入账或缴销手续。

(四)购买货物和服务预付款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算冲销,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预付款项在结算工程款时冲销。

第十一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清理

(一)计划财务部定期开展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理。因特殊原因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冲销手续的,借款人应详细说明原因,明确延期核销时间,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并经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计划财务部备案。

(二)教职工退休、调离学院前,须按规定结清本人所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在退休、调离前无法结清的,各单位需重新指定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逾期3年及以上或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已无法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责任人应做好取证工作,取得合法证据后,确认坏账损失,按相关规定报批后进行核销。对于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学院保有追索权,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相关单位或个人应配合学院积极追索。

第四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

第十三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学院在日常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尚未结算的各项应付未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一)应付账款包括因购买物资、接受服务、开展工程建设等而应付的款项。

(二)预收账款包括预先收取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三)其他应付款包括各类押金、质保金、履约保证金等。

第十四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原则

(一)分类管理原则。应付及预收款项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学

院管理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分类核算。

(二)及时确认原则。收到来款后,有关单位、个人应及时确认款项来源和用途,办理入账、结算手续。

(二)及时清理原则。计划财务部负责应付及预收款项日常管理、定期清理工作。

第十五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核销

(一)学院账户收到的其他款项,能明确权属的,凭相关佐证材料及时转入相应项目或通知相关单位、个人办理款项认领手续。对不能明确权属的,及时公布到款信息,供有关人员查询、认领。

(二)退还给外单位的押金、各类保证金等,到期后由归口部门牵头完成确认、审批等手续,到计划财务部办理付款。

(三)对超过 3 年无人认领的款项,在公示一个月后仍未办理认领或退还手续的,转列学院收入,并建立备查簿。已转列学院收入的其他应付款,以后如有关单位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相关部门核实签批,报财务审核后,可退还或拨付款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重视往来款项的管理,严格往来款项的审批,确保往来款真实完整、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还借款且未办理延期核销手续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月扣发借款经办人工资,直至借

款还清为止。

第十九条 因经办人或审批人工作失误造成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收回,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经办人的责任,并要求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往来款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未履行追索义务造成应收款无法收回的,将视情节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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