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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暨阳学院〔2023〕3号
2023-01-08 15: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院和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2252号)等国家、地方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收费,是学院依法向收费对象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向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收取的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二)服务性收费。学院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师生、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活动而收取的费用,包括证卡补办工本费、场地租赁费、培训费、校内停车收费等。

(三)代收费。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包括学生体检费、军训服装费、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三条 学院收费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收费政策,健全收费管理机制,确保收费工作合法合规、公开公平。

第四条 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学院财务(独立核算单位除外),纳入学院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收费收入。

第二章 收费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收费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和审批学院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计划财务部是收费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收费项目的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报批备案、收费工作的组织、收费数据信息提供与缴费管理、学费汇缴、收费公示等工作。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协助财务部门做好收费工作,确保学费、住宿费等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到位。

第九条 审计室监督检查学院的收费工作。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学院的各项收费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事业性收费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按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核批或备案的标准收取;服务性收费按照自愿和成本补偿原则收取;代收费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第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遵循“老生老标准,新生新标准”的原则。在读期间学生转专业、宿舍调整等发生变动者,收费按变动后相应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执行“先缴费、后注册”制度,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报到时一次性缴清该学年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然后在所属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时缴清学费等款项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一次性缴清费用的学生,由其本人提出学费缓缴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认定,报学工部审批,到计划财务部办理缓缴费用手续,缓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当年1210日。各二级学院须凭缴费票据和经批准同意的缓缴申请表为学生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章 退费政策

第十四条 全日制本科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因退学、开除学籍、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五条 学费、住宿费结算时点。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办妥)离校手续日(以学院教务部、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的有效单据或文件证明为准),30天折算为一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的,需正常缴纳住宿费。各种代收费,据实结算,已发生的代收费项目一律不退,有余款的全部退还。

第五章 收费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院通过财务网站、新生报到入学须知、展板等途径,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院审计部门通过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学院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院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收费检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收费;

(二)擅自进行收费、增加项目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变更标准收费;

(三)私存私分收入、瞒报收入,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乱支滥用;

(四)拒绝接受学院或上级部门检查,不如实提供资料;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和人员存在第十九条所列违规情形,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据有关党纪法规和学院规定作出违规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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