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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6-05-25 14:4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 率和质量,根据《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 7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 (浙教高教〔2019〕31 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 机关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23〕53 号)《浙 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纳入学院管理的各类资金,以学院或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各部门( 以下简称各单位)名义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国内会议,包括国内业务会议和国内管理会议。

国内业务会议是指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咨询会、评审会、论证会等。

国内管理会议是指除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会议,包括工作研讨会、工作布置会、总结表彰会、座谈会等。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规范会议管理。

 

第二章 会议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填写《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会议预算审批表》。

各单位举办的会议,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支持的会议,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科研管理部审批。

第五条  国内业务会议会期、参会人数等,根据会议性质、主要内容等实际情况确定;国内管理会议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2天(包含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10%以内。

第六条  各类会议应优先安排在学院内部会议场所举办。当院内不具备召开条件或确因工作需要在院外召开时,根据经济性、便利性就近选择会议地点。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

第七条  除必须住会的情况外,会议召开地代表和会议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会议费支出范围: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其中,交通费是指在会议举办期间,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 ·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国内业务会议

340

130

80

550

国内管理会议

200

120

80

400

一)会议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内结算报销,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二)住宿费按实际住宿人数和天数计算,实际发生数不得超过按单项定额计算的经费总数。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未住宿的参会人员,其住宿费从综合定额中扣除,不得用于调剂弥补其他费用。

三)伙食费实际发生数不得超过按单项定额计算的经费总数,伙食费中餐、晚餐单餐不得超过 75元/人。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

第十条  根据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综合定额标准计算的会议费总额在 1 万元(含)以上的,由招标办负责采购。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采购流程,如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有所变更,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

一)会议代表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旅费,原则上回其所在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等,可参照学院差旅费报销相关规定执行。

二)参会专家人员费用。根据工作需要,可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讲课费等劳务费,发放标准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三)线上会议费用。能够明确对应具体会议的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线路费、电视电话会议通话费、技术服务费、软件应用费、音视频制作费等。线上会议费用凭合法有效票据据实列支。

四)同声传译人员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凭合法有效票据据实列支。

第四章 会议费报销要求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原则上应集中一次性结算,不得分次拆零报销(参会专家人员费用除外)。报销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会议预算审批表》;

二)《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会议费决算表》;

三)会议通知(含会议时间、会议议程、参会人员范围等);

四)与会人员纸质签到表(含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能够验证实际参会情况的数字签到证明材料;

五)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发票、明细清单等资料;

六)执行采购流程的,还须提供采购审批表、中标通知书或零星采购申请表等资料;

(七)受托承办会议或联合举办会议的,还应提供委托协议(合同)等资料。

第十三条  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可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收取会议费的标准在会议费预算表内列明,款项及时解交学院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四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执行学院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公转账。因情况特殊通过个人转账或第三方支付方式结算的,报销时须提供对公支付凭证。

第十五条  会议举办者应严格按规定开支会议费,对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  会议举办者是会议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对会议经费开支内容的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经费负责人对会议举办负有审批和监督责任。学院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 “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分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和烟酒。

严禁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场布置应简洁俭朴,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第十八条  对虚报冒领骗取会议费、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学院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相关专项经费和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对会议费标准和开支范围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学院举办国际会议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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