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规范学院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202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学院在教育事业活动中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合法凭证,主要包括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和内部收据。
第三条 计划财务部是学院各类收费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所有收费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缴销、检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未经许可,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和使用各种票据作为收费凭证。
第二章 票据类别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财政票据
1.《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用于学院学费及住宿费的非税收入项目。
2.《浙江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用于学院代管费的收取。
3.《浙江省非经营服务性收入票据(电子)》:用于除学费、住宿费及代管费以外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其他非税收入项目。
第五条 税务发票
《浙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用于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类及各项生活服务类收费。
第六条 内部收据
《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收款收据》:用于学院内部的暂收、代收款项。
第三章 票据申购、印制及使用
第七条 根据票据使用情况,计划财务部及时向财政部门申领各类财政票据,向税务机关领用增值税发票,并统一印制内部票据。
第八条 学院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各类票据,其中涉及应税项目的使用税务票据,涉及非税项目的使用财政票据,不得互相混用。
第九条 开票时应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完整填写缴款单位、开票时间、项目名称、数量、计量单位、金额、收款单位等信息,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及收款人名章(或签字)。
第十条 各类票据不得转让、不得撕毁,不得随意变更和扩
大票据使用范围。使用后的收费票据存根按照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销毁。
第四章 票据领用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票据领用登记制度,按票据种类分别设置登记簿,详细记录各种发票、收据的申领、发放、使用、回收和核销情况。
第十二条 学院有关部门或个人因业务需要,可申请领用《浙江省非经营服务性收入票据(电子)》、《浙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和《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收款收据》。
第十三条 学院有关部门或个人领用票据时,须提供文件、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表,经相关负责人签批后办理。
第十四条 领用票据所收款项须及时到账。如未按期到账,票据领用人须提出延期到账申请,申请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6个月后,开票金额仍不能到账,需退还领用票据(涉税票据还需缴纳税费);6个月后,开票金额不能到账、票据也不能退还的,由票据领用人自行承担开票金额(涉税票据还需缴纳税费)。
第五章 票据保管和核销
第十五条 学院所有票据由专人负责申领、登记和保管。各类票据应及时登记入库,并按规定办理领用和核销手续,确保票据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 各部门或个人须妥善保管好领用的票据,发现遗失,应及时登报挂失,并向计划财务部书面报告。由于领用人保管不善丢失票据,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由票据领用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各部门领用的票据在年度结束前,无论是否使用完毕,都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到计划财务部办理核销或续借手续。
第十八条 已核销票据的存根联,应按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为十年。保存期满需销毁的票据存根,学院按规定程序统一销毁。
第六章 票据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学院票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院纪检部门要对收费票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费票据的合法性;
(二)申领、填开、取得和保管收费票据的情况;
(三)与收费票据有关的其他凭证、资料。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包括:
(一)收费票据使用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转借、转让、代开、销毁、涂改收费票据;
(三)私自伪造、印制收费票据的;
(四)虚构经济业务开具票据的;
(五)管理不善,丢失损毁收费票据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依据国家票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分,并退还或收缴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有关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票据管理办法》(暨阳学院2016﹝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