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办学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关系;不断提高学院财务管理水平,为实现学院发展目标服务。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合理编制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加强经济核算,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加强成本管理,提高办学效益;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财务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日常财务工作接受院长的领导,重大财务事项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后报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在院长的领导下,计划财务部全面负责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学院所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都必须纳入计划财务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六条 学院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院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学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院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
第九条 根据目标任务落实与经费预算相结合的原则,学院预算编制主要采用零基预算法,并综合运用基数法、因素分析法、定额法等方法。
第十条 学院预算编制程序为:1.计划财务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2.各预算单位编报预算;3.汇总形成预算草案;4.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5.报董事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预算方案一经批准,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第十二条 学院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告。计划财务部应加强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确保年度决算报告体系完整、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编报及时。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
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和财政其他拨款。
(二)事业收入
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等教育事业收入,科技开发与协作、科技咨询服务等科研事业收入。
(三)经营收入
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租金收入和投资收益等。
(四)其他收入
学院上述来源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鼓励学院各单位利用现有的房屋、场地、设备及人才、技术等资源,向社会提供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收活动,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项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并使用符合国家及学院规定的票据,未经批准,学院任何部门不得自立项目和自定标准收费。
第十六条 学院取得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借故私设“小金库”,也不得设置账外账,公款私存。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一)事业支出
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
(二)经营支出
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必须与经营收入相匹配,并单独计算盈亏。
(三)其他支出
学院上述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资产处置损失等。
第十八条 学院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十九条 学院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把好经费审批关,确保学院资金的安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部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办理报销业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学院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一)学院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
(二)学院银行账户的设立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计划财务部应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及时催收并清理应收款。各单位要加强对各种存货的管理,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出入库、定期盘点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学院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六大类。具体执行教育部制定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二)学院严格执行国家、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的相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部做好学院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并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学院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
(四)公共保障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负责管理学院的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资产;图书馆对学院图书资料及文献等资产统一进行管理。
(五)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需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公共保障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企业和其他单位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一)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经学院董事会批准,可以对外投资。
(二)计划财务部负责学院对外投资项目的会计核算及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三)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
学院从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
学院在日常的教学科研活动和经营活动中,由于购进材料、商品等发生的应付未付的款项,以及其他一些应付、暂收的款项。
(三)应缴款项
学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款项,包括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等。
(四)代管款项
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学生代办费、党费、团费等。
第二十八条 学院重点加强对借入款项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计划财务部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手续,保证各类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净资产是指学院资产总额扣除负债后的净额。学院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发展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结余、经营结余。
第三十一条 事业基金的管理
(一)事业基金主要通过学院事业结余分配转入,以及按规定从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的管理费。
(二)学院事业基金属于非限定性基金,主要用于学院的事业发展,包括学院对外投资支出。
第三十二条 发展基金按照学院事业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主要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三条 非流动资产基金的管理
非流动资产基金是学院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一)非流动资产基金与各项非流动资产的净额相对应,它属于限定性基金,被各项非流动资产占用。
(二)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取得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时予以确认;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摊销无形资产时予以冲减;在处置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对应冲销。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管理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
按照事业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工资总额(含津贴补贴)的3.5%提取转入,用于学院教职工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二)学生奖助基金
按照学院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也可以由社会捐赠形成,用于学生奖励、勤工助学和困难补助等支出。
(三)其他基金
学院设立的其他基金,如捐赠等形成的有指定用途的基金。
第三十五条 学院各项专用基金由计划财务部设置专门账户管理和核算。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与要求,按照结转结余资金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学院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的结转资金。非财政补助结转资金须按规定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八条 事业结余是指学院除财政补助收支、非财政专项资金收支和经营收支以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金额。每年年终,学院事业结余可以进行分配。
第三十九条 学院事业结余分配顺序为:1.按照事业结余的25%提取发展基金;2.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3.按照财务程序进行其他分配。
第四十条 经营结余是指学院各项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经营结余应单独反映,并由学院自主分配。
第四十一条 学院经营结余的50%用于学院发展,25%用于自主聘用职工开支,25%用于职工奖励。
第九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费用是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四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核算对象,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学院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的过程。
第四十五条 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学院举办的产业实体按照成本分担机制向学院承担相应的成本。
第四十六条 学院应当加强成本核算管理,开展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逐步建立起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第四十八条 学院于每年年终向主管部门、投资方、学院董事会以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九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将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十条 计划财务部根据学院财务管理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财务状况、预算管理、支出结构、财务风险以及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一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余及分配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工作依法接受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及税收、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计划财务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对学院各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必要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五条 学院财务人员依法对学院各项经济活动情况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