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 学分制收费的收取与结算。学分制收费采用学年预收、逐年结算的方式,第一学年按相应标准收取专业学费和预收40学分的学分学费;从第二学年起,按上述标准预收专业学费与学分学费,同时结清上一学年的学分学费;毕业前进行学费的总清算,多退少补。
第二章 学费收缴
第五条 专业学费。专业学费根据学生所注册专业按学年收取。
第六条 计费学分、学分学费
(一)计费学分。计费学分标准为四年制本科160学分、专升本学生80学分,不包括加修课程、跨专业选修课程、重修课程、第二学士学位课程、辅修课程学分。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所注册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二)学分学费。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计算,收费标准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2019级及以前年级学生按150元/学分收取;2020年秋季起新生执行250元/学分标准。
第七条 学生在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加修、跨专业选修、辅修第二专业的按所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分学费;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根据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数计算收取。
第八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年中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第二学期发生的按前后专业学费的简单算术平均数计收。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计收,多退少补。
第九条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执行休学前原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其中专业学费根据上述标准和实际就读时间,按月计算收取。学分学费采用预收方式,即在学年第一学期复学的学生,按40学分预收学分学费;在学年第二学期复学的学生,按20学分预收学分学费,下一学年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补差。
第十条 从其他学校转入的学生,在学年第一学期转入的,全额收取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40学分预收;在学年第二学期转入的,减半收取当学年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20学分预收,下一学年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补差。
第十一条 参加国际合作项目出国学习的学生,学院采取学分互认方式承认学生的成绩和学分,并根据学生注册专业,按学年收取专业学费;互认的学分免收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提前一学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免收一学年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减半收取当学年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正常毕业情况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而延长学习年限的,按延长期限收取专业学费,并按相应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学生毕业或结业后,在弹性学习年限内回校重修相关课程的,免收专业学费,只收取学分学费。
第三章 学费结算
第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包括选拔转入校本部的学生)、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交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院根据学生实际修读的学分进行学分学费的总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学费结算时点。学生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至时点为办理(办妥)离校手续日(以学院教务部提供的有效单据或文件证明为准),30天折算为一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如上级有关部门调整学费标准,则上述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由计划财务部、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