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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试行)
2023-09-06 10:52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公款存放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公款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浙江省教育厅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浙教财〔20194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本级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诸暨市陶朱商学院、诸暨暨阳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市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育基金会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款为学院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第四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院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由学院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第六条 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

(一)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五)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学院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七条 计划财务部根据财务收支情况科学预测学院现金流量,制定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实施。

第八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由学院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统一开展招标,学院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

第九条 学院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工作应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单位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招标标的、存放期限、中介机构、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招标文件相关利率及计结息要求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第十条 由学院自行组织实施公款竞争性存放,其具体工作由计划财务部会同采购部门实施。计划财务部负责提供采购需求,包括对采购标的具体要求、存放期限、对中标方的履约评价标准等。采购部门负责实施采购过程,包括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日程安排、监督措施等一系列招标过程。

第十一条 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参与投标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学院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第十二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评选委员会成员设置5人,由学院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学院内部成员1人参加评分,外部专家4人,外部专家从省级或办学所在地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人民银行综合评价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指标应能反映银行对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贡献情况。学院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其中: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

第十四条 学院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并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其中,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

学院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提前支取方案等事项,禁止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

第十五条 学院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学院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该银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学院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向省财政厅进行报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第十六条 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工作,应确保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学院或省政府采购中心、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学院或省政府采购中心、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学院确认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学院或省政府采购中心、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指定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存款期限、中标利率、综合得分排名情况、中标金额或中标资金分配方案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后,学院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十九条 学院应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应及时向学院提供定期存单。

第二十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内,定期存款到期后可续存原中标银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续存利率不低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应统筹规划,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的,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中标结果存放。

第二十二条 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学院应及时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该银行在以后2年内参与学院公款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等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存在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六)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学院账户的;

(七)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存续期内,发现公款竞争性存放存在非主观原因引起的评分错误的,学院应于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时收回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 存款银行应加强对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的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当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向上级部门提供公款存放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

第二十六条 学院纪检室、审计室对公款存放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规定执行。如今后有关部门等调整规定要求,按新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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